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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08:13:09 股吧网页版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1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为感谢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与支持,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相
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 )决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调整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汇利债券A 004585

鹏扬汇利债券C 004586

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利泽债券A 004614

鹏扬利泽债券C 004615

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双利债券A 005451

鹏扬双利债券C 005452

二、调整内容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2、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赎回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每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
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托管的A类、C 类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赎回份额限制的,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
份;每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代销机构
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 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
全部该类基金份额,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
回。

三、重要提示

1、 本公司的直销渠道包括鹏扬好基通APP、 网上交易平台(www.pyamc.
com)、鹏扬基金微信交易平台(“鹏扬基金” 微信服务号)、直销柜台及本公司
另行公告的其他交易平台。

2、本公司直销渠道现有费率优惠方案继续有效。 直销渠道相关业务费率优
惠方案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投资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请: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pyamc.com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968-6688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
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
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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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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