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2-16 09:05:03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月13日,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3年2月1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公 证 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 982 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丁瑶希,女,1993 年 10 月 13 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
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1 月 17 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8 楼申
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璐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丁瑶希、徐黄凯进
行计票。截至 2023 年 2 月 13……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