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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1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
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起,在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并对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的基金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在以下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序号 基金名称
1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富国睿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 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 富国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富国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约定,并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
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 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 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 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
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 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 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 存托凭证退市的, 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 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
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 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 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 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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