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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0-25

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8月29日证监许可[2016]1963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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