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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24 17:33:33 股吧网页版
关于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24

关于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北京银行的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及托管在建设银行的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各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内容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原版本《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版本

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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