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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5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公证书
(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719号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
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代理人:李娜、韩佳颖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
人”)于二○二一年六月十日委托李娜、韩佳颖向本处提出
申请,对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韩佳颖向本处提交了营
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
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
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
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
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
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通过有关媒体
(申请人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
有关信息披露,确定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本处截止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十七时,参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为
935,366.20份。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在本处,
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刘超豪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
权代表李娜、韩佳颖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临时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琦一
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经统计,收到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为935,366.20份,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987,640.47份的94.71%,达到法定召开持
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泰达宏
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
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35,366.20份,
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
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
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
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
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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