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5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公证书
(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719号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
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代理人:李娜、韩佳颖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
人”)于二○二一年六月十日委托李娜、韩佳颖向本处提出
申请,对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韩佳颖向本处提交了营
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
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
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
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
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
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通过有关媒体
(申请人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
有关信息披露,确定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本处截止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十七时,参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为
935,366.20份。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在本处,
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刘超豪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
权代表李娜、韩佳颖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临时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琦一
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经统计,收到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为935,366.20份,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987,640.47份的94.71%,达到法定召开持
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泰达宏
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
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35,366.20份,
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
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
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
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
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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