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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8-11 10:01:30 股吧网页版
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11

  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开通人民币、美元
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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