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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6-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6-19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46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在认购期内,本基金仅发售B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527。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恒丰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5、本基金仅在2015年6月23日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6、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将通过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认购业务。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网点和/或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6、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或021-686196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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