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6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补充通函连同随附之补充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或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补充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补充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委任非执行董事
及
股东特别大会第二份补充通告
本补充通函应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派发予股东之通函一并阅读。
本补充通函全部用语之涵义载于本补充通函「释义」一节。
董事会函件载于本补充通函第1至4页。
股东特别大会第二份补充通告载于本补充通函的第5至6页。股东特别大会将按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天潼路422号上海外滩郁锦香新亚酒店九楼富临厅举行。
本补充通函以及随附之补充代表委任表格的中、英文版本现已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阁下可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浏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 仅供识别
目 录
页次
释义......ii
董事会函件 ......1
股东特别大会第二份补充通告 ......5
随附文件 — 补充代表委任表格
– i –
释 义
在本补充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正式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份代
号为02727,而其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为
601727;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拟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为本通函刊印前确定当中所载若干
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包括A股及╱或H股之持有人;
「%」 指 百份比。
董 事 会 函 件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郑建华先生 中国
黄瓯先生 上海市
朱兆开先生 兴义路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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