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台州市绿蒙副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你公司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取得购货金额(含税)59807342.18元(其中2013年29149688.15元、2014年28679203.93元、2015年1978450.10元)的牛乳未入账,其相应的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你公司不提供销售收入的证据,且难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你公司少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56229125.13元,少缴增值税9558951.27元。你公司购入成本没有入账,不能正确核算(查实)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你公司2013年至2015年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2013年自行申报成本费用47321375.02元,2013年查实成本费用29149688.15元(购入货物金额),2013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881131.69元,少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1083699.44元。2.2014年自行申报成本费用45122271.02元,2014年查实成本费用28679203.93元,2014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710732.44元,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936154.65元。3.2015年自行申报成本费用41168104.80元,2015年查实成本费用1978450.10元,2015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754035.42元,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607092.29元。以上少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1083699.44元;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936154.65元;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607092.29元。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2626946.38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9558951.2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79475.64元;决定对你公司所偷企业所得税2626946.3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13473.19元;决定对你公司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669126.5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34563.3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427512.13元。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9558951.2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79475.64元;决定对你公司所偷企业所得税2626946.3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13473.19元;决定对你公司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669126.5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34563.3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427512.13元。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