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投资机构是我国法律允许的证券咨询服务主体,君银证券了解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证券交易规模的扩大,其作用和功能得到日益突出的体现,但是立法上却并非如此,君银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咨询机构仍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严苛的行政管控。
君银证券力谈 - “买者自负”入证券法
买者自负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在银监会发布一些行业规则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却并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上,随着君银证券的了解发现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深入,买者自负必然会逐渐深入人心,将其写入证券法,有利于以法律带动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君银认为为了促进投资者衡量自身实力和市场发展趋势,谨慎投资,从立法层面引导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深入。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证券机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毕竟市场有其趋利性和滞后性,因此,君银认为证券业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该及时而准确地更新相关产品、服务的信息,并全面说明其存在的风险,使客户掌握投资必要信息。
君银证券力谈 - 证券投资咨询者写入证券法
证券投资咨询有两种形式,均为证监会发布的规定中确立,即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这一举措明确了证券研究的作用以及在证券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君银建议,在证券法中写入这两个概念,给予证券研究业务以法律形式的肯定,一方面,此举能够使证券研究工作真正进入证券服务行业的明面之上,完善证券市场体系,明确其责任,使得顾问与分析师均能够拥有正当的市场地位,从而能够为客户更好地分析和建议,有利于证券市场更为科学,促进行业信息的传播,强化市场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法律角度规范证券服务者的行为,防止其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从而操纵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和畸形。
君银证券力谈 - 从立法层面将证券投资咨询撤出行政管制
证券行业发展之初,为了行业的稳定,证券投资咨询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到了行政管制之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的不断稳定发展,该《办法》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反而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立法方面却严重滞后,未能及时反应这一市场需求。
君银证券如何力谈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市场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