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证券记者 陶炜
协鑫集成(002506)又增加了二十八名索赔者。周四下午两点半,协鑫集成虚假陈述索赔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又有二十八名投资者向协鑫集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中,既有在股票上受损的投资者,也有在债券上受损的投资者。此前,已有一部分股票和超日债的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胜诉判决;而从本次庭审的情况来看,原告方与被告方均未提出新的理由。
新增28名索赔者
2015年6月,协鑫集成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前身超日太阳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超日太阳处以60万的行政处罚。在此之后,就有不少投资者向协鑫集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
2016年9月,南京中院对部分案件下发一审判决书,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根据南京中院的判决书,那些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可以获赔。法院判决同时认为,协鑫集成经历了破产重整程序,股民要求上市公司赔偿的这部分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根据公司的重整分配方案,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因此,法院对核定损失在20万元以内的股票索赔数额未打折扣。
南京中院此前的判决下达之后,又有不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参与到索赔维权的行列中来。从本周四的开庭情况来看,新增的28名索赔者既有股票投资者也有超日债的投资者。目前,《金证券》“易索赔”频道正在针对协鑫集成展开索赔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送邮件至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索赔报名,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工作时间可拨打025-84686587、84686577咨询)。
未提出新的理由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进行了辩论。协鑫集成方面的辩论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协鑫集成经历了破产重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超日债不应该适用证券的赔偿标准。三,判决中应当考虑系统性风险。
不过,这些辩论意见与之前的诉讼并没有太大差别。在此前的判决中,法院已经明确表示,协鑫集成公司在经过破产重整后仍然承继了超日公司的法人人格,对未申报债权人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协鑫集成公司目前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同一期间存在足以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同类股票下跌的事由以及影响的程度,更不能证明该事由与股市价格波动的逻辑关系以及引起了同类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的事实。
此外,法院在此前的判决中同时认为,债券也是证券,其适用的法律与证券应该是一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