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说这是利好还是利空回一下谢谢了
股友L0O2700297
2015-08-21 18: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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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暂缓分级基金注册 立法机关正完善证券法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监管部门是否暂停了分级基金的审批工作?已经获批的分级基金发行工作是否也面临暂停?分级基金指引政策进展情况如何?

  答:考虑到分级基金机制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不易理解,且前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我会暂缓了此类产品的注册工作,并正在研究有关政策。

  2、问:《证券法》修订草案何时进行二审?目前进展情况如何?业界对《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了哪些建议?

  答:《证券法》的修订是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目前,立法机关正按照立法程序对修订草案进行研究完善。证监会将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研究并反馈立法需求与意见建议,希望尽快安排第二次审议。

  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详见附件)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发展的当家人、领路者,对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承担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担负不可违背的诚信义务;对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秩序健康发展背负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涉案当事人应当吸取教训,切实履行好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规范信息披露和股票交易行为,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将继续加强监管,严禁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股地位和实际控制权,严格执法,对违法减持行为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对违法减持、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履行我会“两维护,一促进”的监管职责。

  附件:拟被处罚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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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CEPA补充协议十有关政策 进一步扩大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放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



  一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二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分别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三是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港资金融机构向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除符合我会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有关股东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应当是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的持牌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控股公司;



  二是如果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还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2)申请人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最近三年税前利润50%以上来自香港地区,或者5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为香港永久性居民;(3)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且申请人的营业收入或税前利润占该上市公司的50%以上。



  澳资金融机构向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参照执行上述标准。



  港资、澳资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照执行上述对港资、澳资的认定标准。



  按目前方案,拟批设的新公司数量不多,且批准设立尚需一定时间。



  申请人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交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我会依法负责对内地与港澳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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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监会网站)[点击查看原文] 我要评论 转发(589) 赞(4) 收藏本帖 分享 .举报本帖 .1分钟在线开户,立享万2.5佣金,送6980元大礼! 掘金优质中报股 紧跟机构提前布局 无视大盘涨跌!跟高手选股,天天抓涨停! 反弹先锋年赚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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