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即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公司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没有获得金控审批,也没有及时规范公司名称,删除“金融”二字。再说公司一直在多个文件中说在申请金控牌照,如果投资者说据此误认为公司可以获得牌照,公司却没有如实批露,而且股价一直下跌,虽然没有监管函和处罚,现在更名而且认可“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投资者是否可以据此要求要求索赔。个人不成熟思考,还望各位指正与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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