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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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正 文 ...... 5
第一部分 本期内发行人相关情况的更新......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
八、发行人的业务......11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2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1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3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4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34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 35
一、《问询函》问题 2.关于股东出资合规性...... 35
二、《问询函》问题 3.关于经营合规性...... 47
三、《问询函》问题 4.关于客户及供应商...... 80
四、《问询函》问题 11.关于固定资产与募投项目...... 109
五、《问询函》问题 14.关于申报文件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12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证字[2023]第 1536 号
致: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交所已发下“审核函〔2023〕010228 号”《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对本所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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