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凯科技资讯
2023-08-03 15: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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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2
正 文......5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更新......5

问题 2.关于辽宁信凯......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致: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信凯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3年3月30日下发的“审核函〔2023〕110080 号”《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
师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已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审核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经营情况及事
实情况,对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了更新意见,根据相关更新意见,本所律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第二部分进行了更新修订,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境外背景调查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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