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凯科技资讯
2023-06-29 18: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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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2
正 文......7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7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

四、 发行人的设立......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2

八、 发行人的业务......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2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1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1

二十、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31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32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2

二十三、 结论意见......32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更新......33

问题 2.关于辽宁信凯......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信凯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3年3月30日下发的“审核函〔2023〕110080 号”《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
师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已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审核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经营情况及事实
情况,对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根据相关核查,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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