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凯科技资讯
2023-06-15 1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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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2
释 义...... 4
正 文...... 6
问题 2.关于辽宁信凯 ......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信凯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3〕
110080 号”《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根据相关核查,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境外背景调查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中国以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英文报告或意见,我们在引用时将其按中文翻译后进行表述,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境外背景调查报告(如有)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和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和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所应当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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