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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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9.1...... 3
二、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0.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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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交所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关于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3〕354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一致。
本所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9.1
根据招股说明书,美国赛分股权存在潜在争议,2019 年美国赛分未成功向
肖伟忠、刘冰重新发行股份,2022 年对争议股份进行了预留。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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