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1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室
中国·北京
目 录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创业板定位 ...... 4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资产收购与重组的合规性 ...... 20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控制权稳定 ...... 31
四、 《审核问询函》问题 9. 关于商誉减值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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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3)-01-170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服务,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嘉源(2022)-01-330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与嘉源(2023)-01-165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2)-01-331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与嘉源(2023)-01-168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统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2)-01-701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2〕
011147 号《关于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针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说明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基于上述补充核查,本所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创业板定位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环保工程类项目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63.62%、67.45%、71.59%和 69.12%。
请发行人:
(1)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情况,分析并说明发行人行业划分的准确性。
(2)结合发行人环保工程类业务的具体内容、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内容、发行人在相关业务开展中承担的具体内容及在相关环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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