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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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3-3-1-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致: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
顾问, 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首次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首次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017 号)、 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 《关于请做好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和公司经营活动
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上海
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上海市广
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
期安排的通知》及深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
的通知》,发行人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深交所提交发行
上市注册申请。本所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3-3-1-2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的申报财务报告发生了部分变化, 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出具了大华
审字[2023]00196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 本所现就发行人生产经营
过程中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 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
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3-3-1-3
股东大会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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