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27th Floor,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2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2
二、律师声明事项...... 4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的定义与简称...... 4
第二节 《审核中心落实函》回复......5
一、《审核中心落实函》第 2 题: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5
第三节 签署页 ......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编报规则 12 号》《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221312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及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面实行股票注册制相关规定及主板在审项目平移要求,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针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涉及 2022 年 7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需要补充和更新的内容,本所律师出具了《关于保定
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3〕110057
号”《关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天职会计师对发行
人财务报表加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并出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89
号),本所律师会同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
以及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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