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维赛新材资讯
2023-11-27 16: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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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7



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aoding Visight Advanced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 6801 号)



关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印发的“审核函〔2023〕110126 号”《关于保定

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或“问询函”)已收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光大证券”)已会同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维赛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提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检查。



现将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上报贵所,请予审核。



注:



1、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回复中出现的简称均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2、本问询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本问询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1、关于未决诉讼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23 年 3 月,上市公司天晟新材以侵害发明专利为由起诉发行人。天晟新材

主张发行人的侵权产品为 VICELL-V 系列产品,为发行人主要产品之一。报告期各期,相关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3.69%、85.46%和 80.99%。



(2)2023 年 3 月,天晟新材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

发行人名下 5 项授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请发行人:



(1)说明相关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关键技术,相关诉讼、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情况。



(2)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相关要求,结合涉诉产品收入、毛利占比等因素,说明如被判决专利侵权或相关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是否符合“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相关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关键技术,相关诉讼、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情况



(一)发行人被天晟新材申请无效的相关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关键技术,以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情况



1、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3 月,天晟新材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发行



人名下 5 项授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其中发行人 2 项实用



新型专利和 2 项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剩余 1 项发明专利被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 案件编号 申请无效宣 案件进展



型 告理由



一种改性硬质交联聚氯乙烯 发明专 专利不具有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

1 泡沫及其制备方法 利 4W115845 创造性 部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出具审查

决定,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一种改性导电型硬质交联聚 发明专 专利不具有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

2 氯乙烯泡沫及其制备方法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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