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情况报告
维赛新材资讯
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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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06



关于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辅导情况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维赛新材”、“公司”、“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公司”、“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向贵局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1 年 1 月 25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按照《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21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本公司共开展了五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4 月的第一期辅导工作期间内,光大证券会同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维赛新材进行了规范运行调查与辅导,针对辅导对象相关人员进行了集中授课辅导培训,对辅导对象进行了财务会计调查,召开了多方中介机构协调会并收集整理尽调工作底稿。

在 2021 年 5 月至 2021 年 7 月的第二期辅导工作期间内,光大证券会同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维赛新材持续进

行了规范运行调查与辅导,针对辅导对象相关人员进行了集中授课辅导培训,对辅导对象持续进行财务会计调查,召开了多方中介机构协调会并持续完善尽调工作底稿。



在 2021 年 8 月至 2021 年 10 月的第三期辅导工作期间内,光大证券会同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维赛新材持续进行了规范运行调查与辅导,对辅导对象持续进行财务会计调查,召开了多方中介机构协调会并持续完善尽调工作底稿。



在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的第四期辅导工作期间内,光大证券会同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维赛新材持续进行了规范运行调查与辅导,对辅导对象持续进行财务会计调查,召开了多方中介机构协调会并持续完善尽调工作底稿。



在 2022 年 2 月至 2022 年 4 月的第五期辅导工作期间内,光大证券会同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维赛新材持续进行了规范运行调查与辅导,针对辅导对象相关人员进行了集中授课辅导培训,对辅导对象持续进行财务会计调查,召开了多方中介机构协调会并持续完善尽调工作底稿。



综上,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4 月的辅导期间内,光大证券会同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维赛新材进行了持续辅导及尽职调查。光大证券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访谈、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对维赛新材历史沿革、业务情况、资产情况、董监高任职情况、公司治理、同业竞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进行了尽职调查。



辅导期间内,光大证券多次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沟通前期尽职调查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建议,督促公司解决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辅导期间内,光大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辅导对象进行了集中培训,解读了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及审核流程;

结合目前监管审核形式和案例,详细剖析了监管审核关注重点;讲解了《证券法》、

《公司法》、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等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辅导对象进行了

书面考试。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

会同维赛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至辅导期结束全套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进展顺利。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报告期内辅导对象存在财务内控薄弱的情形



1、转贷



报告期内,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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