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6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植德(证)字[2023]026-29 号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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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1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1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七、发行人的业务...... 12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0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31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34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7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
十九、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9
二十、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0
二十一、结论意见...... 4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植德(证)字[2023]026-29 号
致: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统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的部分事项在2023年7-12月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今(以下简称“新期间”)发生了更新,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调整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且发行人聘请的大华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
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以及2023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于2024年2月6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0011008821号”《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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