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6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植德(证)字[2023]026-27 号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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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植德(证)字[2023]026-27 号
致: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统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1月18日出具“审核函〔2024〕010016号”《关于深圳市方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及发行人的
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其中,对于涉及的财务、业务等非法律专业问题,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业务专业人士,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主要参考保荐人、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回复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一:关于研发投入(《问询函》问题 5)
历次问询回复及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将自制模具和外购模具支出全部一次性计入研发投入,各期自制模具、外购模具金额为 2,883.18 万元、2,830.55 万元、2,975.04 万元、1,730.71 万元。
(2)发行人说明,其模具开发的目的是为了研发新产品,是连接器新产品研发的重要环节,具备复杂性和研发风险,开发成功后继续用于生产。
请发行人:
(1)区分研究开发阶段、生产阶段详细说明自制模具、外购模具的形成、使用过程,列示各期样品模具、生产模具金额;结合报告期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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