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一九年九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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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安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等相关法律文件。
就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及本所就《关于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9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一》”)、《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2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30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三》”)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涉及的法律事项变化情况,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
一、 发行人的财务指标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
作:
1.查阅安永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256371_B02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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