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3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翁晓健律师、张洁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3]010033 号《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的相关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1930010/JYZ/kw/cm/D30
一. 审核问询问题 2——关于业务及合规性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公司基于自建自营的云汉芯城 B2B 线上商城(www.ickey.cn),从事电子
元器件 B2B 销售业务和 PCBA 业务,以购销差价的方式实现盈利。
(2)发行人上游主要为境外知名电子元器件供应商。近年来美国不断出台针对
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出口限制性政策。
(3)发行人采购进口商品后主要通过子公司深圳芯云、广州芯云履行报关义务。
进口业务涉及外汇收支,2022 年上半年发行人汇兑损失规模上涨幅度较大。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所销售电子元器件产品管理
规定,补充说明发行人开展销售是否需要持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相关资质,发行
人开展各类业务是否均完整持有所需资质。
(2)结合近年美国出台针对我国半导体产业的限制性政策的主要内容,涉及商
业主体及产品类别,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主要采购产品种类,量化
说明各限制政策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进口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造成的实质性影响;
结合上述内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业务是否将长期受国际贸易政策的不利影响,是
否面临成长限制或重大不确定性。
(3)以案例方式具体说明发行人进口后分销业务中货物及货款各自流程及节点;
结合我国电子元器件进口相关规定,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关税缴纳情况及合规性
情况;结合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外汇兑换、支付及管理的模式以
1930010/JYZ/kw/cm/D30 3-1
及合规性情况;2022 年上半年汇兑损失上涨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企业一
致。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所销售电子元器件产品管
理规定,补充说明发行人开展销售是否需要持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相关
资质,发行人开展各类业务是否均完整持有所需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电子元器件分销与产业互联网融合发展
的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有效运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基于自
建自营的云汉芯城 B2B 线上商城(www.ickey.cn),主要为电子制造产
业提供高效、专业的电子元器件供应链一站式服务,并延伸至产品技术
方案设计、PCBA 生产制造服务、电子工程师技术支持等在内的多个领
域。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具体为电子元器件线上分销。
整体而言,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各企业面向市场自主
经营。除电子元器件线上分销企业需根据其业务模式取得相关增值电信
业务许可、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