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8
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翁晓健律师、张洁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就发行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和审核问询相关问题更新的相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第一部分 关于发行人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新情况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普通股之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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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A股),本次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与发行人已发行
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361Z029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合并报表显示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
2021 年 度 和 2022 年 1-6 月 经 审 计 的 营 业 总 收 入 分 别 为
827,082,410.42元、1,533,853,724.49元、3,835,629,980.14元、
2,415,926,944.41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
收入稳定增长,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2]361Z0293号《审计报
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以
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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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云汉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云汉有限成立于2008年5月7日,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
年。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健全了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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