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力股份资讯
2023-11-13 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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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 3

正 文 ...... 5

问题一: ...... 5

问题二: ......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01F20212862
致: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力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 年 2 月 17 日,中
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本所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3 年 3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2023]224 号)(以下
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针对《审核问询函》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并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上交所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2023﹞753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会同发行人、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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