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 4
正 文 ...... 6
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补充期间事项的核查......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8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5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6
二十二、 结论意见...... 46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47
问询问题 5:关于发行人业务...... 47
问询问题 6:关于收购与子公司...... 81
问询问题 7:关于发行人股东与历史沿革...... 87
问询问题 8: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95
问询问题 9:关于其他...... 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01F20212862
致: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力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 意见书( 一)》( 以下简称 “ 《补充 法律意见 书
(一)》”)。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相关制度规则,本所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3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2023]22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针对《审核问询函》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