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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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金天钛业”)委托,担任金天钛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2号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3年7月22日出具上证科审[2023]483号《关于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且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今或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变化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 5
一、问题1.关于同业竞争...... 5
二、问题2.关于与金天钛金的关联交易...... 85
三、问题3.关于商标与专利...... 102
四、问题4.关于股权与股东...... 130
五、问题5. 关于业务与技术...... 168
六、问题12. 关于长期资产...... 180
七、问题18. 关于其他...... 183
第二部分 半年报补充与更新 ...... 19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19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9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93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9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19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08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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