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天威新材资讯
2021-03-05 17: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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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3-05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68866816

传真:(021)-68866466

上海市延安西路 726 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 18 楼 G-H 座


目录


问题 1. 关于实际控制人 ......6
问题 2. 关于发行人股东 ......23
问题 3. 关于知识产权 ......57
问题 4. 关于重大事项提示与风险因素 ......73
问题 5. 关于同业竞争 ......87
问题 9.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26
问题 21. 关于董监高 ......130
问题 22. 关于环保......133
问题 24. 关于对赌协议 ......13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4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4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4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5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1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5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8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1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182十七、发行人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87
二十二、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87
二十三、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87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天威新材”)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精诚申衡律
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
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63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问询函
相关问题以及发行人报告期更新期间(更新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
充期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更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声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作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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