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法律意见书(上会稿)(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信通资讯
2024-01-26 17: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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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26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LAW FIRM

总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6 号佳兆业广场北塔 3402 号 邮编:100122

电话:(86-10) 85679588 传真:(86-10)85679698

济南分所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2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目 录


目 录......1

释义......3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5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2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3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4

二十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 3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5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35

二十四、结论意见 ...... 36

签署页: ...... 37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信通 指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电子 的发行人

信通有限 指 山东信通电器有限公司,及更名前的淄博信通电
器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前身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济南信通达 指 济南信通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红桥创投 指 山东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瑞斯乐 指 山东瑞斯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信度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信度投资中心……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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