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8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一)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LAW FIRM
总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3 号蓝堡国际中心 1 座 9 层 901-902 号 邮编:100026
电话:010-85679588 传真:010-85679698
济南分所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1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0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3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十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3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5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5
二十四、结论意见...... 35
签署页...... 36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京齐专字[2021]第 Z30910-1-11 号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分别出
具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1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京齐专字
[2021]第 30910-2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2 月 3 日出具京齐
专字[2021]第 30910-3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出具
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1-3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1-4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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