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7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LAW FIRM
总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3 号蓝堡国际中心 1 座 9 层 901-902 号 邮编:100026
电话:010-85679588 传真:010-85679698
济南分所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1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目 录
《问询函》问题一、关于行业与业务...... 3
《问询函》问题二 、关于电力工程业务...... 125
签署页...... 168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京齐专字[2021]第 Z30910-1-9 号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1 年 9月 24 日分别出具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1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1 年 12 月29 日出具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2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2 月 3 日出具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3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出具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1-3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
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1-4 号《北京市
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出具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1-5 号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京齐专字[2021]第
30910-1-6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3 年 2 月 27 日,因全面推行注册制,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文件进行更新后分别出具京齐专字[2021]第 Z30910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京齐专字[2021]第 Z30910-1 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分
别出具京齐专字[2021]第 Z30910-1-7 号《北京市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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