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两起案例便是典型。 在案例一中,姜某曾是国内某甲醇贸易商X公司的
股友677R206L09
2017-08-24 08: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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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两起案例便是典型。
在案例一中,姜某曾是国内某甲醇贸易商X公司的总经理,为了套期保值做多“甲醇1501”合约。2014年年底,临近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甲醇1501”合约持仓逐步下降。姜某为了使甲醇现货市场价格符合预期并确保多头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姜某累计动用约4亿元资金,大量增加合约买仓,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买持仓占市场买持仓总量的比例从30.75%升至最高的76.04%,最高买持仓量是市场同期买持仓量第二名客户(439手)的62倍,形成多头持仓明显优势。同时,姜某利用X公司在现货市场的优势地位大量囤积现货,将X公司甲醇账面库存余额从17万吨增加至42万吨,造成市场甲醇现货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市场对“甲醇1501”合约可供交割量的预期,以期进一步推高期货市场价格。
通过操纵期货现货两个市场的共同作用,许多投资者被假象迷惑而纷纷做多“甲醇1501”。然而,由于姜某动用资金量太大,后期无力追加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按照规定对其实施了强行平仓。大量合约抛单导致合约价格大幅下跌,引发投资者恐慌性抛盘,仅3个交易日合约价格跌幅高达19.1%。不少跟单买入的投资者追悔莫及。
在另一起案例中,刘某为实现自身盈利,通过大量增持空单、自买自卖、连续打压的方式做空“聚氯乙烯1501”,导致“聚氯乙烯1501”合约的市场成交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偏离。然而,后期多头力量占据市场主力,“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逐渐回归正常水平。刘某不仅自己没赚到好处,还损害了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利益。
从上述两起案例来看,如果出于对市场趋势的合理预期而做多或者做空期货合约,属于正常投资行为,但如果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资金或持仓优势逆市拉升或者打压合约价格,人为扭曲期货产品交易价格,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这就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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