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官网发布的银管罚[2018]17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相关规定,被处罚3万元人民币。
据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于2000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经营“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智能卡的制作、发售、应用、结算并负责系统投资和管理,拥有北京市城市建设事业IC卡密钥的管理和使用权,并于2011年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境内开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随着支付机构业务的迅猛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加大监管力度,以整顿市场规范和秩序。
据媒体报道,在此前一周内,已有裕福支付有限责任公司、安易联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首采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家支付机构均因违反人行“二号令”相关规定被处罚,共计罚款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