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人脸识别、滥用人脸信息都是侵权!刚刚最高法出手了
云从科技-UW资讯
2021-07-28 22: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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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全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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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司法解释下,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人脸信息、物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线下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这些纠纷都将有新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即将颁布实施,以人脸信息等为业务对象的视觉AI企业、大数据企业,或将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


不得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

  最高法这份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从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规定了16个条文。


  例如,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规定》第2条指出,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规定》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打击滥用人脸识别乱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发布会上表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随着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愈来愈强,对于滥用人脸识别乱象,已经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最知名的司法案例就是2019年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一案。


  2019年4月27日,郭兵与妻子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遂引发纠纷。


  2020年11月20日,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4月9日,杭州中院就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纠纷进行二审宣判。杭州中院二审认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且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为了更方便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杨万明介绍,此次《规定》也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不对等、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此外,考虑到侵害人脸信息可能并无具体财产损失,但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却较大,如果不赔偿,将会造成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过高,侵权人违法成本较小的不平衡状态,《规定》第8条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AI企业数据合规受关注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相关企业也成为备受资本关注的明星公司,例如AI四小龙公司在一级市场取得了高额融资和估值,在二级市场的一举一动也颇受期待。


  目前,AI四小龙之一的云从科技已经通过上交所上市委会议,旷视科技、云天励飞、格灵深瞳等AI企业在科创板“候场待考”。


  随着数据安全监管加强,上交所在监管问询中会重点关注这些企业的数据来源及合规性。


  在对云从科技的二轮问询中,上交所要求云从科技说明近期立法对个人信息采集和人脸识别应用范围等进行约束的具体体现,对公司业务开展的影响,是否存在获取、使用相关数据时侵犯个人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上交所进一步要求云从科技说明在保证人工智能技术可控、符合伦理规范的措施和规划,以及对客户隐私数据的保护措施。


  另一家“AI四小龙”旷视科技也收到上交所类似问题的问询。


  杨万明强调,在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同时,此次最高法出台《规定》也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例如,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规定》第16条称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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