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4月27日,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四环生物,000518)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及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4号及《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0】34、35、36、38、39、41、42、43、44、45、46号)。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四环生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四环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一)陆克平控制陆宇、郁琴芬等13个证券账户及2个权益工具增持四环生物股票,以扩大其所控制的表决权数量。(二)陆克平与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交易四环生物股票情况。(四)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故中国证监会认为,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且其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四环生物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票达5%及每增加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内继续买卖四环生物股票。四、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合计持股达30%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故中国证监会对四环生物公司及陆克平等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中国证监会对四环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四环生物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四环生物股票的投资者开展索赔登记,代理投资者索赔。俞强律师认为:凡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9年1月7日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9年1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参与集体索赔。
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及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包括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
除了起诉上市公司,能否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证券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如果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证券中介机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那么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在大智慧索赔案案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都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金融证券俞强律师的财富号 2020-12-02 10:57) [点击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