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并购上市:过去三年SPAC总结(三)丨文银国际
赴美上市
2020-09-03 16:58:4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本文由文森埃尔金斯律师事务所(Vinson&Elkins LLP)的律师:拉米莱恩(Ramey Layne),布伦达莱纳汉(Brenda Lenahan)和莎拉摩根(Sarah Morgan)所著, 2020年8月17日发表于《哈佛大学公司治理论坛》上。

关键词:收购协议,收购,资本结构,公司形式,信息披露, 8-K表格,对冲基金,上市,兼并与收购,证券监管。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SPAC”)继续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工具,其为实体或个人筹集资金以寻求并购机会,对于寻求筹集资金,为现有股东获得流动性并进行公开交易的私人公司而言。

本文提供了自2018年以来SPAC结构和交易的最新信息,并提供了关于De-SPAC交易注意事项的扩展讨论以及最近SEC头寸的描述。

SPAC交易可用资本

适用于De-SPAC交易参与者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或约束之一是资金的可用性。通常,SPAC无法使用所有SPAC的IPO收益来支付定金、、费用报销等,因为这些收益将保存在SPAC的信托帐户中。在某些情况下,SPAC在首次公开募股后可以手头有少量现金,也可以从信托帐户中提取利息收入,但是这一数额通常不足以使SPAC自行支付费用,更不用说支付SPAC的费用了。SPAC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SPAC是否有关联公司或第三方愿意承诺支持赎回并购买额外股权,以为De-SPAC交易的现金购买价提供资金。这些当事方也可能愿意与目标公司订立替代性购买协议,承诺在市场上购买SPAC普通股(并同意不赎回此类股份),为交易费和费用提供资金,并为终止费用提供资本。如果De-SPAC交易未获得必要的批准,否则未完成。

在最近的47个De-SPAC交易中,有38项交易仅由普通股PIPE资助,有6项交易具有普通股和优先股PIPE资金,而一项交易只有优先股PIPE资金。这38笔SPAC交易中筹集到的现金量从IPO规模的大约3%到IPO规模的358%不等。

SPAC交易所需的财务报表

在2018年后,SPAC要约收购规则规定,在委托投票书或要约收购材料可在会计师事务所(“AICPA”)规定美国研究所审计审计的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但是,SEC的工作人员已经发布了非正式指导和评论信,表明SEC的立场是:委托书和要约材料应包含根据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PCAOB”)规则进行审计的财务报表。代理和招标规则允许AICPA进行审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做法似乎是审查初次提交,也可能不会发布具有符合AICPA要求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代理或要约材料的一项修订。但此后在审查代理之前,会坚持遵循PCAOB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进一步提供要约材料。但是,实际考虑可能会减少延迟提交,直到在提交初步材料之前提供PCAOB审核的财务报表为止。

在最近调查的47个De-SPAC交易中:

总赎回(包括延期投票)从无赎回到100%被赎回,平均为53%

虽然交易范围从所有现金对价到所有股权对价,但平均而言,支付给目标公司所有者的对价平均为71%股权/ 29%现金

PIPE现金筹集的83%从首次公开募股规模的大约3%到首次公开募股规模的358%,平均为56%

三分之二的交易的创始人股份被没收重新分配或转让给PIPE或债务投资者。平均而言,大约三分之一的创始人股份被回收,有条件转让或转让。

迄今为止,所有SPAC都以公司为组织结构,无论是在特拉华州,开曼群岛还是其他司法管辖区居住,并且所有SPAC都必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首次公开募股后司法管辖区的选择是由战略目标决定的,该战略决定最终目标业务可能位于何处,并结合某些税收考虑。作为一般规则,在De-SPAC交易中,在美国注册的SPAC在过渡到外国居所时将面临倒置问题,并且实际上将禁止所有SPAC从公司税转为通过税。因此,由De-SPAC交易产生的实体将

可能是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

如果它是特拉华州SPAC,则可能是美国国内实体,尽管该一般规则有例外-在最近的De-SPAC交易中,有30个是特拉华SPAC,其中有5个重新调整为开曼群岛,巴哈马,泽西岛(海峡群岛),荷兰或卢森堡;

如果它是非美国SPAC,则能够驯养到美国或其他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在最近的De-SPAC交易中,有17个是非美国SPAC交易,另有11个重新定位到特拉华州、马里兰州或纽约。尽管是一家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但最终的实体仍可以使用Up-C结构为目标业务的所有者和其他参与者提供转嫁税待遇。

SPAC监管待遇以及从空壳公司地位过渡

SPAC是仅具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的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及其下的表格和规定,是“空壳公司”。SEC法规禁止或限制空壳公司(SPAC)和旧空壳公司(以前的SPAC)使用其他豁免、安全港和其他注册人可以使用的表格。SEC在2005年采用了其中一些限制措施,以应对某些空壳公司被用作欺诈和滥用SEC监管程序的手段的反应。该限制适用于SPAC和以前的SPAC不同时期,具体取决于特定规则。

例如,前SPAC在提交“ Super 8-K”(这是SPAC的特殊8-K)之后至少60天之前,没有资格根据S-8表格上的员工福利计划注册证券发行。完成业务合并后必须提交文件。此外,前SPAC的股东必须在自Super 8-K提交之日起计算的12个月内持有其股权,然后才能依赖《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规则144提供了一种手段,通常被称为“法定承销商”(因此,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开发售之前对其股票要约进行注册的人)可以未经注册出售其股票,通常是六个月后持有期。

此外,SPAC和以前的SPAC(i)至少要到De-SPAC之后三年,才有资格成为知名的经验丰富的发行人或使用自由写作的招股说明书(仅限于对发行或证券的描述除外)交易;

(ii)在通过参考信息并入S-1表的长形式注册声明中的能力受到限制。SPAC总是有资格成为IPO的“新兴成长公司”,使他们有权利随时与机构投资者进行“试水”会议。

除了根据SEC规定享受特殊待遇外,SEC还采取了一些适用于原SPAC的职位,包括原SPAC直到Super 8-K提交后的整整12个日历月,才有资格使用S-3表格。 。

结论

自2018年以来,SPAC IPO和De-SPAC交易的速度持续增长。SPAC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筹集的总量也增加了,越来越多的知名人士认可SPAC的结构(无论是创始人还是兼并交易对手)。SPAC现在似乎已成为IPO的主流替代方案。

*声明:本文版权归WENIN文银所有,如需转载必须经过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的任何转载、摘编、转帖或其他复制行为将视为对我们文章版权之侵犯。转载授权联系方式:service@weninfund. come

(来源:赴美上市的财富号 2020-09-03 16:58) [点击查看原文]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