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81太化股份虚假陈述被查,股民索赔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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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17: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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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1太化股份虚假陈述被查,股民索赔法律分析】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王双律师

一、索赔条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王双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600281太化股份:在2015年4月28日到2016年1月28日之间买入太化股份(600281)股票,并在2016年1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二、索赔必备材料汇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继续向投资者开放索赔征集报名,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办理索赔事宜,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太化股份600281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三、索赔事实依据及处罚经过

太化股份600281:

2017年7月1日,太化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的太化股份违规行为主要为: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太化股份通过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以及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王双律师提醒各位股民:太化股份(600281)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诉讼时效至2020年7月1日结束,该日期后起诉维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四、太化股份600281索赔法律依据

概括来说,就是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对应的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因为这种情况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六、太化股份600281股民需要到哪个法院起诉?

关于股民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法院做了明确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城市、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具备股民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来源:王双律师上海君澜的财富号 2020-05-03 17:29)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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