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解读大智慧再审对股民维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桃李不言亦有言
2019-05-25 2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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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打破历史记录:

大智慧(601519)于2018年收到中国证监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大智慧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大智慧索赔。

征集条件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可参与此次索赔。

大智慧维权案步入法院再审,受损投资者仍可联系参加索赔

2018年7月6日上午,股民、投资者起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郎海华律师全面对接庭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智慧和立信会计事物所败诉,就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当即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7月6日本案的二审如期开庭。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郎海华律师认为二审改判的几率几乎为零。如律师判断二审维持原判,但大智慧还不服,将案件申诉到最高院,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改判几乎不可能,大智慧公司无疑在拉长诉讼周期,浪费司法资源。本案的诉讼时效至2019年7月届满,凡是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仍可继续报名参加索赔。律师判断再审判决将会于近期作出,基本可以推断再审法院能够维持一、二审判决,促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公正公平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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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佺律师的财富号 2019-05-25 21:21)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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