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的数量在逐年攀升,为了提升我国上市公司质量,近年来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拟上市企业的问询也着重涉及独立性:通过近一年监管的问询率,不难看出独立性对IPO企业至关重要。

(图源:易董IPO版-知识图谱)
“独立性”的问题俨然成为证监会的审查重点,依据部分公司违规案例的反映:其中人员任职不合规、业务独立性存在瑕疵等都是造成上市公司独立性缺失的原因。截至2024年3月21日,2024年已有两家公司因上市公司独立性存在瑕疵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图 1:案例

图 2:案例

(图源:易董上市公司版-违规案例)
那么,我们来根据几个上市公司独立性的问题进入今天的知识小课堂。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__、__、__分开,__、__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参考答案: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
答错了没关系~点击空白处查看解析吧! 法规依据:
证监会层面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
交易所层面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4.2.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2.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4.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4.2.1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4.3.4 |
2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回答错误 回答正确 -点击空白处滑动查看答案解析-法规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要求公司待其偿还债务是否合规?回答解析
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要求上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属于占用了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法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4.2.6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6.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4.2.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4.2.5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4.3.7
一
人员分开
01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2)沪深交易所《规范运作》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规案例】
【案例简介】A公司子公司(a)与控股股东B下属企业(b)管理人员高度混同,双方共用社保账户。
【处分决定】因A公司人员独立性存在瑕疵,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2024年2月7日对A公司发出监管函。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时,需注意独立性自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详情可参考推文《独立性情况自查及专项意见,该怎么做?》。
二
资产分开
1.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七十条)
3.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内容 | 法规依据 | |
| 上交所 | (1)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2)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4)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5)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6)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4.2.2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2.2.2 |
| 深交所 | (1)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2)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4.2.8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4.2.8 |
【违规案例】
【案例简介】ZY集团将注册商标授权ZY股份有限公司无偿使用,对于无偿使用的商标、专利,ZY股份有限公司均未与ZY集团签署许可使用合同。
【处分决定】因ZY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独立性存在瑕疵,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对ZY集团及ZY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监管函。
三
财务分开
1.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1)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3)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4)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5)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规案例】
【案例简介】LG集团财务部干预GW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部分会计基础工作需请示LG集团方可开展。LG集团的资金归集制度,限制了GW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
【处分决定】因GW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独立性存在瑕疵,辽宁证监局对GW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严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近年来监管也重点关注“关联方资金占用”,如下方的公司因为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被辽宁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防范措施: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
| 3.3.9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6.3.5 科创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3.3.30 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3.3.6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注:北交所无明确规定,可参照沪深交易所的《规范运作》施行。)
四
机构独立
1.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 Q:内部审计部门是否需要独立于财务部门?
需要
【分析】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是对企业的各项财务、业务活动进行审计,来保证真实性和合规性,所以内审的工作通常会涉及对财务管理、财务报告的审查,因此为了避免工作重叠,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避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
【法规依据】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图源:易董PLUS-法律法规-横向对比)
【违规案例】
【案例简介】LYSW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仅有1人在职,且该人员同时负责上市公司子公司桂林莱茵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工作,不符合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的原则。
【处分决定】因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决定向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
五
业务独立
1.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避免同业竞争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1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同业]:从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分析;
[竞争]:遵循实质重于形式;
【违规案例】
【案例简介】DLRD股份有限公司与RD集团,在煤炭采购、生产运营、产品销售等环节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处分决定】因DLRD公司业务独立性存在瑕疵,大连证监局对DLRD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独立性对再融资的重要性
据2020年至2024年间再融资问询函件的图表,“公司治理”大类下涉及“独立性问题”的再融资函件数量也是居多的。在上市公司经济管理中,独立性作为关键要素成分,影响着上市公司的成长方向。

(数据来源:易董再融资函件库,2024年数据截至3月21日)
我们来看一个再融资审核的案例:
证监会对BWHJ公司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函显示,监管部门要求BWHJ公司补充说明上市公司主体兼职情况,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总结
上市公司要切实落实职责,坚持独立性原则,减少风险。希望本文能为上市公司在独立性方面的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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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价值法库的财富号 2024-03-22 20:33) [点击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