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层在金帝股份战投限售股核查认为合规,依据是两点:一是出借不是卖出;二是数量上认为会归还限售股数量归还后会一致。但这只是在规则上的审定,但实际上对于大众关注是否合法却没有涉及。实际上从法律层面看这两点根本就站不住脚!原因:一出借的目的是卖出,借券人借券就是为了最终卖出,不会有人借了来珍藏吧?!所以出借只是卖出的一个中间环节!本身转融通规则就规定限售股卖出当作流通股管理。请问在市场上出卖流通股违不违反证券法?
二是数量一致也存在法律上的问题:证券法第34条规定及公司法有关证券形式的规定,实际上证券的形式它是有编号的,也就是限售股它的每张的市值虽然与流通股一致,但编号不同,归属人不同,所以才具有它的特性。比如同是一百元人民币,但张三的编号是1号,李四的是2号。如果法律规定1号1百元人民币暂不能上市流通,现在偷换概念在规则上定为1号1百元可以出借形式流通,即使最终以2号百元人民币归还,还是原来的1号人民币吗?这些归还的2号3号4号百元人民币还具有限流通性质吗?市场上不是乱套了吗?是不是违背上位法?
这是从法律层面来讲限售股的问题。假如认为限售股出借流通对市场很有好处,那就先把上位法改了!相信广大投资者也不会有话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