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某在H证券公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至2022年9月,赵某私下接受客户廖某蓉委托,使用廖某蓉证券账户交易“华能水电”等19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8,618,509.48元,累计卖出金额8,491,173.5元,共计亏损144,787.41元。使用廖某蓉期权账户交易“50ETF购7月2650”等个股期权,累计买入开仓金额565,125元,累计卖出平仓金额386,962元,亏损199,979元。
自2011年6月23日开立以来,赵某实际控制杨某萍证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赵某主要通过本人手机委托下单,交易“浦发银行”“美丽生态”等146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9,316,247.22元,累计卖出金额9,313,111.74元,盈利25,961.4元。
违法必有果
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行为。赵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监管局决定:对赵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对赵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5,961.4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