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经查,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1209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放WS-387-1排放废水中,总氮103mg/L,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总氮35mg/L)。
上述事实,有2021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22〕7102号)及送达回证、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1209号)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仪器检定证书及校准报告、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2021年下半年废水月排量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61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该单位于2022年4月7日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听证会,会上该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涉嫌废水总氮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应予以处罚。2.我司已充分举证证明我司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予以处罚。3.我司本次涉嫌废水总氮超标排放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处罚。4.我司涉嫌废水总氮超标排放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罚。
经研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幅度适当。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对该单位排放的超标因子数量、排污情况、超标情况等情节进行了充分考量,已按法定最低额处罚。该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2.7.2项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5月18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浪湾路,法定代表人为杨伟明。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等。
(来源:罚与法的财富号 2022-10-24 19:29) [点击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