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2月25日,北京监管局公布对安信融投资(北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局发现安信融投资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北京监管局认为,安信融投资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安信融投资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陈律师解惑:
1、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为什么要通过问卷调查形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
私募投资重“匹配”,也就是要将适当的私募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为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从投资者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等方面确定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从而判断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特定私募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3、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九民会议纪要》第77条规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来源:陈俊海律师的财富号 2022-02-26 00:39) [点击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