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1日,*ST藏格收到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证监会认定*ST藏格存在违法事实如下: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
证监会决定:1、对藏格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2、对肖永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3、对吴卫东、刘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4、对曹邦俊、肖瑶、王聚宝、郑鉅夫、王卫国、姚焕然、亓昭英、邵静、侯选明、李光俊、蒋秀恒、方丽、张生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案件索赔进展 :
根据*ST藏格的公告,截止2020年6月30日,西宁中院已受理41名股民的起诉,总请求金额为6,655,398.85元。西宁中院在诉讼过程中已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核定并提供关于损失金额鉴定的意见书。
2020年11月,西宁中院下达该案首批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藏格控股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藏格控股股票,并因为藏格控股虚假陈述而造成亏损,藏格控股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法院根据原告成交记录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损失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活期利息、指数差额损失等因素。
2021年3月26日,此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庭上*ST藏格方律师请求对于一审判决的给付金额按照3、7比例改判,公司承担70%,对方承担30%。*ST藏格方认为:被上诉人的部分投资差额损失系因投资风险导致,上诉人无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应当划分赔偿责任的比例,而不应认定本案全部的投资差额损失由上诉人承担,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于*ST藏格方的说法,投资者代理律师认为第三方中介机构作出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系统风险已综合考虑各方风险,再扣除投资风险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形,请求法院维持原判。最终青海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西宁中院的一审判决。这意味着*ST藏格适格索赔投资者获得最终胜利。宋联民律师表示,*ST藏格案诉讼前景已明朗,后续平行案件会参考生效判决,审理进程将会加快,符合条件的*ST藏格受损投资者可加入后续诉讼积极争取获赔。
2021年5月11日,*ST藏格披露《关于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 由“*ST 藏格”变更为“藏格控股”;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 5%变更为 10%。
2021年12月8日,藏格控股披露《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公告》。表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主营业务相匹配,有利于投资者准确理解公司行业定位,有利于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认知度和行业影响力。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自2021年12月8日起,公司中文证券简称变更为“藏格矿业”,英文证券简称变更为“ZANGGEMINING”,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408”。
2022年1月12日,藏格矿业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亿元-14.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11.65%至533.5%。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氯化钾销售价格相比上年同期有所上升,营业收入及利润较上年同期上升;同时,公司二级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碳酸锂销量及销售价格相比上年同期大幅上升,故营业收入及利润较上年同期上升。藏格矿业公司业绩较好,净资产充裕,赔付力较强,投资者成功索赔之后,预计可得到足额受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积极参与索赔。
投资者注意: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藏格矿业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的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与预缴的 诉讼费 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索赔条件
在 2018年4月28日 至 2019年6月21日之间买入藏格矿业(原藏格控股000408)股票,并在 2019年6月22日 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目前,藏格矿业二审终审投资者已胜诉,法院判决赔付率比较高,公司赔付力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当积极参与诉讼索赔,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来源:天天会投资的财富号 2022-02-08 21:01) [点击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