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减持交易宝典(北交所更新)
价值法库
2022-01-07 19: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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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前段时间北交所陆续发了法规,大家有没有学习完了呢。小编这次根据北交所更新的相关规则,为大家整理出一版最新的减持交易宝典,快来一起学习吧! 点击查看旧版:《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宝典(2020版)》 //

一、减持预披露:

1.涉及对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

2.减持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3.释义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不包含公告当日)

4.具体披露要求

事前披露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得超过6个月

【北交所特别规定】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事中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注意:

1、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按照数量过半和减持时间过半先到先披露的原则进行,只披露一次即可。

事后披露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5.减持预披露相关公告格式

板块

公告格式

沪主板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科创板

《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深主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

创业板

《创业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

《创业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

北交所

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52号——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格式模板

二、减持导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减持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3.权益变动披露具体要求

变动情况

披露时间

交易行为限制

需披露的公告类型

1、变动1%的披露要求

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1%

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披露

无限制

变动1%公告

2、变动5%披露与暂停交易

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5%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提示性公告

3、减持低至5%

主动减持导致退出5%持股股东,或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除外)

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

应当在3日内公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注:

1)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因主动减少后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被动降至30%、20%、5%以下的,或者减少幅度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2)这里的“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4.权益变动相关公告格式

板块

公告格式

通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沪主板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科创板

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2020年修订)

深主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5号——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变动1%的公告格式

创业板

创业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增减变动1%的公告格式

北交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三、不得减持情形

类型1:短线交易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董监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释义

上述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类型2:敏感期

1.涉及对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

2.释义

关于敏感期的规定,具体如下:

板块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受控主体

董监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证代及前述人员配偶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若为自然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董监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年报

前30日*

前10日*

前30日*

前30日*

前30日*

前30日*

半年报

前30日*

前10日*

前30日*

——

前30日*

——

季报

前30日*

前10日*

前30日

——

前10日

——

业绩预告/快报

前10日

前10日

前10日

前10日

前10日

前10日

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注:

1.带*号的表明:法规明确要求定期报告推迟的,窗口期为自原公告日前30日/10日起到实际公告日(其中,上交所季报沪主板需遵守此推迟规则,科创板不需要);

2.深交所两类受控人员及上交所董监高所受限的交易方向均为买入和卖出,而上交所控股股东、实控人,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受限交易方向则仅为买入。

3.2021年11月26日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

类型3:内幕交易

1.涉及对象

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详见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2.释义

1)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类型4: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不得减持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

2.释义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A.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B.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主体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的;

C.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B.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类型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要求

1.涉及对象

科创板/创业板 控股股东、实控人

2.释义

1)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特殊规定

1.涉及对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释义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北交所: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且无第四、五会计年度相关规定);

3)公司实现盈利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类型6: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要求

1.涉及对象

科创板/创业板 董监高、科创板 核心技术人员

2.释义

1)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类型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

1.涉及对象

董监高、科创板 核心技术人员

2.释义

1)离任董监高减持规定

A.一般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B.提前离职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原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

实际离职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C.延期换届

实际任职期间转让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

实际离职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注:董监高离任后仍需遵守承诺要求

2)科创板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四、减持比例限制(北交所暂无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90日不得超过1%)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大股东及特定股东协议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

2.释义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特定股东的,还应当遵守有关大股东或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3)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或者减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

4)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的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适用集中竞价减持比例限制及规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减持(90日不得超过2%)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

2.释义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2)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特定股东的,还应当遵守有关大股东或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3)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的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适用大宗交易减持比例限制及规定。

(三)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

2.释义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或减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3)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和赠与方式减持的,适用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除外。

(四)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

1.涉及对象

董监高、科创板 核心技术人员

2.释义

1)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注:

1、根据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2、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就增持或减持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3、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新增两种减持方式,分别是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和配售方式。具体规定可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五、创业投资基金减持特别规定(沪深交易所)

1.涉及对象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2.减持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3.权益变动披露具体要求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

减持比例限制

不满36个月

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

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8个月以上

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0个月以上

不受比例限制

2)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创投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

减持比例限制

不满36个月

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

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8个月以上

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0个月以上

不受比例限制

往期回顾

01 《收藏!减持预披露情形及要点(附一周合规问答)》 02 《收好,短线交易行为汇总表!(附一周合规问答)》 03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窗口期”知识!注意要点来了!》 04 《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原来是这样认定的!》 05 《不要以为减持到5%以下就安全了!!!》 06 《多种性质股份的减持顺序是这样的!(附一周监管动态)》 07 《董监高离职后,该怎样减持股份!(附一周合规问答)》 08 《特定股东减持避雷指南!(附一周合规问答)》 09 《当你有一致行动人的时候,该如何减持?》 10 《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要点解读》 11 《大宗交易减持是否需要披露呀?(附一周合规问答)》 12 《股份回购后减持应注意什么?(附一周合规问答)》 13 《科创板的减持新规解读》 Image 今日的分享就到这里啦,欢迎大家积极留言补充!


(来源:价值法库的财富号 2022-01-07 19:22)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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